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,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,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。根據這一新規,今天上午,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集中開庭審理了5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,海澱區檢察院專門負責簡易程序出庭的專職公訴人全程參與了庭審。5起刑事案件的審理隻用了一個小時。 上午10點30分,被告人毛某被法警帶入法庭,法官照例詢問了被告人的基本情況,之后便由公訴人宣讀公訴意見。據了解,被告人毛某在任保安期間,因盜竊同事電腦一部,被控盜竊罪。法庭上,法官對毛某犯罪的幾個關鍵點進行了簡短詢問,並由公訴人發表了量刑建議,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。整個庭審過程持續10分鐘,法官就當庭作出了判決。
據了解,在新刑訴法明確要求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出庭之前,庭審時隻有獨任審判員與被告人在庭,由法官一人承擔著宣讀起訴書、出示証據等公訴人的職責,甚至有時還需要向被告人及辯護人轉述公訴人的意見。這樣一來,不僅控訴與審判的權能劃分不清,也很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完整。
“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,可以對審判程序、判決結果等進行全方位的監督,也可以使法官專職履行審判職責,在形式上保障了訴訟程序的完整、公正。”海澱法院刑二庭法官王沖介紹說,新刑訴法修改后,擴大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,除了危害國家安全、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以外,事實清楚、証據充分、案情簡單、爭議不大、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,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,可在基層法院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。“目前法院60%的刑事案件均為簡易程序審理”。
為了適應新刑訴法的要求,海澱檢察院採用了專職公訴人出庭的制度,應對法院集中審查、集中提訊、集中開庭的模式。目前,簡易組承辦人的年均辦案量都達到130至150件,相對緩解了“案多人少”的壓力。
據海澱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,簡易程序公訴人出庭,最重要的意義並不是指控犯罪,而是監督庭審程序,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訴訟權利。針對專職公訴人並不是案件承辦人,在庭審中很可能出現專職公訴人不了解的情況,檢察院還與法院協商一致,允許這種情況下由專職公訴人申請休庭,暫時中斷庭審,即刻與承辦人聯系了解情況后再繼續開庭。“協商設置這種救濟程序是為了以防萬一,但從前期運行情況看,這種情形未發生過,以專職公訴人庭前對案件的熟悉了解程序,完全能勝任出庭要求。”
本報北京7月18日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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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:法制日報) |